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公告(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第一条,取消了标签备案,现在进口商品是否还需进行备案? 2、我公司计划向境外生产商进行定制产品进口,这个标签备案是进口商做还是出口商做? 3、标签备案是向进口港海关报备还是管辖企业的海关报备?为线上备案还是窗口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 〕 70号)要求:一、目前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需向海关备案。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三、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公告原文: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430596/index.html
标签的主要展示内容: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8项内容。
1.食品名称: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进口食品若采用“音译名称”,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专用名称。
2.配料表:应按加入量从大到小列出食品中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排序越靠前,说明含量越高,2%以下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净含量和规格:应标注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所有食品都可以使用质量克(g)、千克(kg)作为单位,液态和、半固态或黏性食品还可以使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作为单位。若进口食品外文原标签使用的不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如磅、盎司),则应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4.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食品可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联系方式至少标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政地址其中的一项。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顺序标示,进口食品若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实际标示顺序。可直接标注在标签上,也可在标签上标注“见包装某部位”并写明具体部位。
6.贮存条件:指导消费者如何合理贮存食品,以免影响食品质量。
7.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如果食品产地为香港、澳门、台湾,则应标注为“原产地:中国香港”,“原产地:中国澳门”,“原产地:中国台湾/台湾地区”。
8.营养标签: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按顺序标注)。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昆明海关、温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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