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植物源性中药材和动物源性中药材提出海关监管要求。我国对中药材进口实施指定口岸管理,中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药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
为什么要设立指定口岸
设立指定口岸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等),更能通过资质管理、范围控制等举措,有效阻断和防范国外植物疫情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我国境内。
指定口岸的设立条件
中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应当是已设立海关机构且具备进口药材海关监管能力的边境口岸。药品进口口岸应是已设立海关机构且具备进口药品海关监管能力的地级及以上市的口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将按相关要求对申报的口岸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有哪些口岸可以进口中药材
药品进口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石家庄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泰州市泰州港口岸。(数据更新至2024年2月)
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黑龙江省黑河、东宁、绥芬河、同江,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珲春,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店、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吉隆、普兰等共23个边境口岸。(数据更新至2024年2月)
详细口岸名单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www.nmpa.gov.cn/)进行查阅。
哪些中药材可以进口
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的国家、地区近90个,药材上百种,具体已获检疫准入国家(地区)及品种的信息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准予进口中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查询链接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4445554/index.html
目前,我国已准入动物源性中药材很少,仅有乌梢蛇(ZAOCYS)、鹿茸(CERVI CORNU PANTOTRICHUM)、鹿角(GECKO)、干海马(HIPPOCAMPUS)、地龙(PHERETIMA)5种。准入国家有澳大利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需要检疫审批。
海关对中药材进口如何监管
01、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02、企业管理
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管理: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03、检疫审批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04、现场监管
单证审核——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进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
货物检查——海关根据业务系统指令对进境中药材实施口岸检查,主要包括:
(一)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
(二)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符合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05、实验室检测
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应当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
06、指定场所存放、加工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07、检疫结果评定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
对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08、运输工具检疫处理
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
规范申报小贴士
中药材进境时,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检疫及监督管理。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即“药食同源,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参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其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进口中药材也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其监管职责对进口药材实施检验并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来源:中国海关传媒、广州海关
内容拓展: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图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二、《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等6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
2023年11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及试点生产经营,现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中药材可以通过跨境电商进口么?
可以,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有中药材类商品税号:
鲜或干的菊花 12119015、鲜或干的当归 12119011、鲜或干西洋参 12112011、冷或冻西洋参 12112019、姜黄 09103000、已磨八角茴香 09096210、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09062000、其他未磨的肉桂及肉桂花 09061900,基本都备注了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税率暂设为0%;增值税税率13%,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上述中药材相关商品税号增值税基本都是9%,跨境电商综合税即为6.3%。
跨境电商进口中药材到保税仓流程:
境外采购发运——(建立舱单)提运单号——国内清关(报关)——查验(概率性)——换单提货(放行通知书、提货委托书)(国内物流运输--闸纸和过磅)——送货入保税仓(入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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