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逐步稳定并规范化发展,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亟待予以解决。其中突出的问题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的商品是否适用网络销售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本文在对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与国内电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多元化构建网络销售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政策路径,以期探索平衡国家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跨境行业发展多方利益。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现状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的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其承担包含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在内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目前,国内主要跨境零售电商平台在售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适用“附条件可不适用的商品情形”,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在商品信息页面声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二是主动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在商品信息页面展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作为一种售后增值服务向购买者提供;
三是被动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未在商品信息页面展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且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将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网购商品与国内电商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上的差异,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业模式下退货成本较高。
若完全参照国内电商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将不可避免增加经营者经营成本,导致跨境零售进口商业模式无法持续。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但政策要求于《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在海关放行之日起45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这在实践操作中往往难以满足该条件。
另外,在商品退回海关监管作业场外后,也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上架销售,导致跨境商品一旦不能退回保税区,就没有其他处置渠道。一般情形下,跨境零售进口商品客单价较高,境外经营者对滞留境内退货如无法处理会形成直接经济损失,经营者较难承担。
跨境商品退货流程复杂且存在较多操作卡点。
以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退货为例,现有监管政策要求退货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并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因消费者退错地址、退错商品、各种大型活动和节假日物流限制等原因而导致超过45日未退回保税区内,最终无法完成退货。即使退货成功退回原保税区的,接下来的商品处置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对于在30日内发起申请、45日内退回到原保税区的,由于各地海关监管标准和操作要求不同,最终是否能顺利退回原保税区重新上架销售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跨境网购商品是否实现退货还取决于消费者决策。
与国内电商退货可直接全额退款不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网络交易还涉及消费者个体税负对退货的影响。跨境网购商品进出境均须接受海关监管,同时消费者购买跨境零售进口商品,需缴纳进境税款,并有年度购买额度限制。
经海关审核、允许退货的,可以退回税款、恢复购买额度;如不符合海关查验要求、无法退回原海关监管场所或境外,商家仅能向消费者退回价款,无法退税和恢复购买额度。因此,跨境网购商品最终能否顺利退货不完全取决于商家意愿,还会受到消费者个体税负差异所带来的退货选择影响。即可能存在虽然实现了退货,但消费者利益却出现受损的情形。在跨境电商网购无理由退货不经济的情形下,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并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提升。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网购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构建路径
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网络交易与国内电商网络交易的不同点和跨境电商行业实际情况,难以直接完全适用国内电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无明确的情形下,可赋权于经营主体通过协商方式自主确定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并通过市场竞争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基于建设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国外大循环,促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的角度,关于完善跨境零售进口模式下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发挥跨境电商平台积极作用,鼓励引导市场竞争。
跨境电商零售模式下,跨境商品并不直接依照国内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为提升消费者体验,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跨境电商平台联合境外经营者根据商品属性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七日无理由退货服务。即将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主动承诺和增值服务,向境内消费者提供高于现有法定标准要求的服务。
二是跨境电商平台要求境外经营者在商品信息页面通过图片、文字、短视频等方式充分介绍商品关键信息以及明确提示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适用情况,确保境内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是在消费者争议处置过程中,根据个案情况并结合商品属性对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对实践操作无障碍的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推动经营者探索自我承诺服务,并探索退货保、退货险等市场化解决机制。
通过探索境外经营者在跨境电商平台通过自我承诺方式为境内消费者提供七日无理由退货服务,通过鼓励引导境外经营者主动承担网络退货服务,并探索海关、检疫等相关部门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政策和操作流程,为境外经营者开展七日无理由退货服务提供政策便利和可操作性路径。
另外,同样可鼓励经营者探索退货保、退货险等市场化解决机制解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问题。在网络购物中一直存在因退货时谁来承担运费而产生的纠纷或者顾虑,邮费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瓶颈。
2010年11月,华泰保险针对网络交易推出专用保险产品退货运费险,以市场化机制解决买卖双方在退货中由于运费支出产生的纠纷,极大促进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近年来,在跨境零售出口电商领域也不断出现“退货险”来解决跨境交易退货问题。如2024年下半年淘宝推出“大服饰全球包邮计划”并提出“0退货、0退款”承诺,即如果发生消费者退货,电商平台通过“本地退服务”与合作保险公司合作对经营者进行赔付。
建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网络交易七日无理由退货可参照国内电商运费险、退货保等模式,通过跨境平台、境外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购买相关保险的方式探索以市场化机制解决跨境商品进口退货问题。
建议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从短期来看,建议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政策和操作流程。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议根据目前跨境商品退货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延长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退货入区时间,即可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在放行之日起45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建议将前述45日修改为90日;
二是完善直购进口(9610)模式退货操作流程和路径。因前述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是境外商家直发,不存在所谓原监管作业场所,建议进一步完善直购进口(9610)模式退货具体执行政策口径;
三是进一步放宽可退货出境的商品条件,提高二次上架销售效率以及拓展滞留商品处置方式等,提升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退货的可操作性,从而降低经营者退货处置的经营成本,促进经营者更多主动选择为用户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
从长远来看,暂时搁置关于跨境电商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法律争议,单纯从保护国内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先行推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修订,完善跨境电商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于2017年发布实施,并于2020年修订,但2020年修订时仅做微小调整,并未进行实质性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并未对跨境零售进口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予以明确。
在国内电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下,商品性质或属性是设定不同适用情形的重要因素,如附条件可不适用的商品情形是指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从狭义角度来看,商品性质或属性主要是指产地、用途、品类、生产日期、保质期、品牌、颜色、型号等方面。
从广义角度来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中商品原产地、商品执行标准、交易方式、海关监管、税收政策等均一定程度影响跨境进口商品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的进口商品属于附条件可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情形。
故建议在完善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时,可赋予跨境电商经营者选择权,由经营者主动选择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就是说,可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为跨境电商经营者通过主动自我承诺服务方式解决网购退货纠纷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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