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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跨境电商监管通关便利化,广西出台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6-27 阅读次数:79次

摘要:支持各地在符合条件且确有需要时按程序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获批设立后发展成效良好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予以支持。对年度新建扩建跨境电商公共清关中心或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通关配套设施、智慧物流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创新跨境电商监管通关便利化,广西出台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货之家

图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通知链接:

http://swt.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yjd/gxzc/t21237477.s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广西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商加贸发〔2025〕1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实施关于<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做好稳外贸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区跨境电商向高水平高质量发展迈进,更好培育外贸发展新优势,激发外贸增长新动能,促进我区外贸新业态扩容提质。现将《关于促进广西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6月6日


关于促进广西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我区跨境电商向高水平高质量发展迈进,更好培育外贸发展新优势,激发外贸增长新动能,促进我区外贸新业态扩容提质,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壮大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行业垂直类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重点对相关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自建独立站予以支持加快培育本地跨境电商标杆企业,鼓励招引行业龙头企业和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新设立功能性总部、企业(集团)总部。发挥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作用,培育一批综合服务企业,为有意向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物流、退税、保险、融资等进出口环节相关服务,对经自治区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予以支持。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升级、运维。(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各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工业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利用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社交媒体、自建网站等线上渠道发展跨境电商业务、拓展境外终端市场。对工业企业新拓展境外市场的,适时出台政策给予鼓励性支持。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规定进行认定,并依规对通过相关认定的跨境电商企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对拥有目的国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对新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予以相应支持。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品牌全球推广。对使用自主品牌进行全球推广服务的企业予以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


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差异化发展,支持南宁、崇左、柳州、贺州、北海、梧州、防城港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考核评估中获评“成效明显”“成效较好”的,予以奖励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市申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对成功申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地市给予奖励支持。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和其他地市跨境电商业务开展,根据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给予奖励支持。支持各地在符合条件且确有需要时按程序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获批设立后发展成效良好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予以支持。对年度新建扩建跨境电商公共清关中心或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通关配套设施、智慧物流设施建设予以支持。(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


培育一批自治区级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支持产业园区周边道路交通、水电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跨境电商孵化中心,促进跨境电商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对获自治区级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支持。鼓励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孵化基地、直播基地、实训基地、边境仓、集货仓建设,对已开展正常运营的,予以支持。对新增获评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24号)执行。鼓励各市结合实际提出激励措施,对跨境电商企业仓储、物流、营销费用等给予支持,吸引相关企业入驻跨境电商产业园。(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


立足广西现有产业带资源,推动跨境电商与产业带融合发展。对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供应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集中的跨境电商产业带所在县(市、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和产业带规模,予以奖励支持。支持跨境电商赋能实体经济,联合相关电商平台企业、机构,深入各地市开展“跨境电商+产业带”系列活动,推动广西优势特色产业产品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助力“桂品出海”。(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建设


鼓励引导跨境电商企业、传统外贸企业和物流企业等多元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参与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在东盟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及RCEP区域重点市场的关键通道和节点布局海外仓。鼓励引导海外仓资源整合,提升仓储配送、营销展示、货源集结等功能,升级为公共海外仓。对自治区级公共海外仓给予支持。对企业自主运营海外仓、租赁运营海外仓、以及向跨境电商海外仓服务商购买服务予以支持。鼓励企业争创商务部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支持建设跨境电商集货仓、边境仓、保税仓,建立国内仓储设施到海外仓的全链路物流服务体系,鼓励发展1210、9710、9810模式。运用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出口信保工具,降低海外仓建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建设运营海外仓、边境仓、保税仓企业的支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金融监管局、南宁海关、中国信保广西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跨境电商监管通关便利化


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企业实施“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及监管情况动态调整抽查力度,提高规范守法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在凭祥、东兴、爱店等口岸设置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卡口绿色通道。积极畅通跨境电商出口物流通道。结合业务实际需要,将南宁综保区至空港口岸区港联动无感通关模式向其他口岸推广。对无感通关技术推广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优化跨境电商通关节点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新设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对新建跨境电商监管场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保税备货模式(1210)下实行“自主备案”“自行运输”等措施,实施货物快速提离、自主理货报关,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创新发展跨境寄递一单制业务,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机制,对企业提交出口退税已补税证明的,准予不征税复运进境。(南宁海关、自治区商务厅、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落实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相关政策。为跨境电商出口提供涉税辅导和服务。(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跨境电商企业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跨境电商投融资服务,开发创新型信贷产品,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用好“桂惠贷”政策,通过系列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实施期限内持续扩大投放量和惠及面。发挥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上市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挂牌上市融资。支持国有平台公司与跨境电商企业合作。按照我区现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自治区级予以支持,对一般企业保费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给予相关支持。(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中国信保广西分公司、广西证监局、广西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打造跨境电商梯度人才队伍


引进跨境电商专业人才,鼓励各市将跨境电商直播、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信息技术产品开发、供应链运营管理、海外媒体投放等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支持范围。支持试验区开展人才培训。支持广西职业院校开设跨境电商、东盟语种相关专业,每年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劳动力市场变化动态调整专业。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行业协会与广西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合作,鼓励共建跨境电商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直播基地,建立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与储备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支持举办国际化、专业化的跨境电商人才交流活动以及跨境电商职业技能大赛。发挥广西面向东盟区位优势,在边境仓、保税仓建设跨境直播基地。支持外籍劳工、边民在华从事电商主播等工作,降低用工成本,提升跨境直播效果。(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便利跨境电商外汇收支


相关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支持相关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主体提供结售汇和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从事跨境电商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可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中国信保广西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跨境电商企业营商环境


支持各地市成立跨境电商行业协会,协同推进跨境电商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联系企业、宣传推广、法律服务等方面职能。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境内境外法律法规相关培训,提高企业合规运营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境外清关规则、税务法规、资金安全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提供咨询,开展跨境电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收集跨境电商企业遭遇的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线索并做好跟踪反馈工作,提高企业防范境外经营风险能力。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险等,通过司法服务引导跨境电商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设立跨境电商库,制定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纠纷应对指南。支持举办行业峰会、企业沙龙等活动,搭建与区外先进地区沟通桥梁,学习经验成果。(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中国信保广西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区市联动强化助企服务


加强部门联动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推动建立跨境电商运行监测机制,分层级建立跨境电商重点企业联企服务机制,对跨境电商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和创新突破事项,由自治区级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主管部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会商支持,各地市政府配合做好服务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各市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7年。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各相关单位名单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邮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广西分公司,各市相关部门。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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