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公布,某地海关处罚了一个跨境进口提供虚假原产地证的案件,跨境保税日本食品使用虚假原产地证明被罚32万元。
处罚详情:
当事人是某海外公司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境内代理人,根据与某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当事人和某海外公司作为共同甲方,委托某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代理报检等供应链服务,以保税电商(1210)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日本食品等3票。
经调查,上述3票报关单中原产国申报为日本的商品20项,共9075瓶,申报货值共计人民币284万元,另查明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2万元。
涉案3票报关单20项商品属必须向海关申报的法定检验商品,进口申报时使用虚假原产地证明,取得上述商品的放行电子凭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作为跨境进口海外主体境内代理人,应承担本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有相关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进口货物准许提离通知书、违法所得说明、企业情况说明、原产地证书真伪的的情况以及三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等资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徽作逕Ч结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室处罚人民币327713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得20232元整。
从2024年开始,陆续收到跨境保税仓服务商反馈关于日本跨境进口原产地证虚假核查问题,做日本跨境商家要重视,提供真实原产地证。货之家保税仓提醒:敏感成分、国内生产的货物出口转内销原产地问题以及包装无生产地址无生产厂家也是海关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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