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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再刷出来的走私方式,被追缴380万

发布时间:2025-09-11 阅读次数:407次

摘要: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再刷出来的走私方式,伪报价格及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还有相当一部分跨境商家,想通过跨境电商进口模式进到保税仓,然后再通过刷单买出来到国内仓库销售发货,这是走私违法行为,也属于二次销售,新跨境进口商家不能有这种侥幸心理,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再刷出来怎么处罚?下面通过两个跨境电商进口刷单案例说明!


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再刷出来的走私方式,被追缴380万


案件一

当事人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过程中,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员工身份信息下单或通过刷单公司刷单的形式伪报价格及贸易方式,将应当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的国外保健品,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进口并予以销售。


经计核,上述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808391.39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011508.76元,偷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783359.97元。


以上行为有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申报数据、跨境购买数据清单、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伪报价格及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走私进口的货物。


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在国内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3808391.39元。


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再刷出来的走私方式,被追缴380万


案件二:组织刷单刑事案件

今年6月份某地法院刚审理一个跨境进口刷单案件,被告人通过微信群组织400余名“刷手”,在多个购物平台刷单购买奶粉、保健品等境外商品。其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累计走私商品6217清单票次,偷逃应缴税款51万余元,具体判决还未公布。


新商家对跨境进口风险了解不多,警惕刷单公司 ,出事容易连带被挖。


此前部分跨境进口走私案件中,经常出现营利性的刷单团队帮助商家集中把跨境产品购买出来,一个刷单团队被查可能会引出多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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