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份,某地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刚判决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本案系一起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A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某某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某平台开设**医药海外旗舰店、**大药房医药海外旗舰店等7家店铺,从事海外药品、保健品及食品销售。A某将前述7家店铺入驻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双方按约定分成。
A某系该事业部经理,B某、C某、D某系运营主管、运营,E某系B某的运营助理。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的**医药海外旗舰店、**大药房医药海外旗舰店等7家店铺向多人销售XX1、XX2糖果合计129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销售的糖果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明知涉案糖果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44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护争议:跨境电商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境内“销售,审理定性:保税仓境内交付属于销售行为完成阶段,符合《刑法》第6条属地管辖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A某、B某情节特别严重,C某、D某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合各被告人退缴、认罪认罚及自首、坦白等情况:
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对被告人A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对被告人B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C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对被告人D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对被告人E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同时对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禁止C某、D某、E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文章内容来源:部分根据法院发布的信息和该案律师发布的文章内容综合,此判决为一审判决,还不知是否有被告人上诉需要二审。
此案跨境进口商家需要留意,海外性保健品、减肥类保健品经常被当地监管部门查到非法添加成分,比如欧盟和美国监管部门通报可查询具体通报。
另外哪些情况和成分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本次发送的第二条文章罗列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具体成分、其他适用情形,和保健品禁用成分名单。可针对性做检测,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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