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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新旧跨境电商《监管事宜》,有哪些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18-12-14 阅读次数:1758次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的速度是惊人的。据统计: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总额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0%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的速度是惊人的。据统计: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总额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0%;2016年为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14%;2017年为8.06万亿元,同比增长20.3%。预计,2018年交易总额将达到9.7万亿元,未来五年(2018-2022)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20.61%,2022将达到20.5万亿元。


  跨境电商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仍然沿用传统贸易方式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体系不严,“代购”、瞒报、化整为零等手段逃税避税风险就逐渐显现出来。跨境零售的零散化问题突出,监管难度大,物流效率低、成本高,通关管理工作也相对烦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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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跨境电商发展的实际情况,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为推动跨境电商的通关服务保驾护航。


  近期,为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和新动能成长,增加消费和就业,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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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接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公布,商品清单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到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


  第二,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以后的清单目前一共是1321个税目。12月3日,海关总署公告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


  今天,海关总署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2016年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监管事宜》)做了修改。2016年发布的《监管事宜》21条,而今天发布的《监管事宜》32条。


  比较新旧《监管事宜》有如下重大调整


 明确监管代码:


  不仅加入了检验检疫的内容,而且明确了通关管理:“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注册许可资质:


  新《监管事宜》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数据传输无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实施风险预警: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


 制定处罚条款:


  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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