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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单位采用人民币结算,可以退税吗?

发布时间:2019-02-25 阅读次数:1792次

摘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 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三种模式: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


要分析“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单位收人民币,可以退税吗?”可以从两个方面:1、税务的监管要求;2、外汇管理局的监管要求。



税务的监管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以享受退(免)税,视同出口包括出口到特殊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第十一条规定,

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第2目除外,即出口到特殊区域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也是需要对收汇检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规定,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综上,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符合税务相关的政策要求!



外管局的监管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第五条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以人民币结算符合外管局的监管要求。综上,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单位采用人民币结算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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