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调整出口退税率
01
调整范围及规则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征退一致,退税率等于适用税率的,调整前是16%、13%的调整后是10%、9%。征退不一致,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不做调整。
02
退税率调整的过渡期设置
基本原则:企业出口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税的货物劳务、服务,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
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原征退税率均16%(10%)的货物劳务、服务:
【1】适用免退税办法: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调整前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调整后13%(9%)的退税率退税
【2】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继续按照调整前16%(10%)的退税率退税
03
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间
一、报关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非报关出口
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举例说明1
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举例说明2
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种出口货物。4月30日,A将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02
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
(1)增设8%退税率
针对适用税率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税率,其他退税物品,仍维持11%的退税率
(2)设置3个月过渡期
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举例说明
1.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国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只皮箱和一批中药饮片,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发票上注明皮箱税率16%、中药饮片税率10%。4月21日又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9%。4月25日,该境外旅客从北京首都机场离境。在为该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应如何计算确定其退税额?
答:该旅客3月21日购买的皮箱和中药饮片,应统一按照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4月21日购买的中药饮片,应按照8%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03
留抵退税与出口退税的衔接
当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时,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具体来说,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如果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纳税人的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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