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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你get到了几点?

发布时间:2019-08-06 阅读次数:1556次

摘要: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落实情况汇报,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开放方面更多先行先试;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推动外贸模式创新。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落实情况汇报,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改革开放方面更多先行先试;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推动外贸模式创新。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你get到了几点—货之家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台了什么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


全(简)称”市场采购“,仅限于在义乌市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 监管方式。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


2014年8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10”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扩张

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一批试验区


杭州

2015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上发布了国函〔2015〕44号文件,关于《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第二批试验区

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等12个城市

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


第三批试验区

北京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呼和浩特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


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



关于综合试验区出台的政策

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江苏省税务局出台政策:规范统一江苏省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经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6号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财政部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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