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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如此延期

发布时间:2020-03-23 阅读次数:1370次

摘要: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

 

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关于延期的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公告》第一点内容指出:

 

已办理过3次延期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仍可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主管地海关即可办理;无论是暂时进出境货物还是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延期期限都为不超过6个月。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海关提供担保。”在申请延期的时候,暂时进出境货物担保期限也需相应延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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