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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3-18 阅读次数:1057次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3月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新兴网络交易方式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本次出台的《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针对这类新...

市场监管总局3月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新兴网络交易方式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本次出台的《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针对这类新兴网络交易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拓展和规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今年5月1日起施行-货之家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定义

 

《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办法》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二、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办法》针对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评价、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虚构交易互动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禁止。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五、五大举措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

五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六、严禁平台通过限制或者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七、明确网络直播视频保存时间

 

《办法》规定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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