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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海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

发布时间:2021-08-18 阅读次数:1552次

摘要:由境外港口启运,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载运船舶,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为海运国际转运货物。企业首次申报海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时经常要咨询海关,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转运货物监管知识,快来看看吧!

【通关监管】海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货之家

 

由境外港口启运,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载运船舶,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为海运国际转运货物。


企业首次申报海运国际转运货物(以下简称“转运货物”)时经常要咨询海关,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转运货物监管知识,快来看看吧!


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


●《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


基本流程


转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转运货物通关监管基本流程如下:


1、转运货物进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转运货物运抵境内港口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3、转运货物出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4、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海关舱单系统根据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自动核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核注核销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5、转运货物运抵出境码头后,由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6、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7、货物装载完毕准备离境时,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8、出境运输工具驶离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海关舱单系统根据出口理货报告电子数据核销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重点标记: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填制规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规定。


注意事项


填制规范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货物状态代码”应填报“002”(国际转运货物);“中转目的地代码”为境外港口。


国际转运准单:进、出境总(分)提单号、货物信息数据段均需填写;装货地代码填写进境原始舱单中的装货地代码;卸货地代码填写出境预配舱单中的卸货地代码;有换箱操作的集装箱编号填写实际出运集装箱号;准确填报货物件数、重量。


更换集装箱


国际转运货物因故需更换集装箱的,应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换装。


延期申请


国际转运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转运出境,特殊情况需延期出境的,向进境地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说明,最多延期至六个月。


海关查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转运货物。对于舱单电子数据被布控需查验的,企业应配合海关开展查验工作。


法律责任


转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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