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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9 阅读次数:1036次

摘要: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处罚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该法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增加条款22条、修订条款51条,调整比例达85%。

海关行政处罚新规解读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处罚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该法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增加条款22条、修订条款51条,调整比例达85%。


海关及时承接上位法,修订并出台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250号令”)。


此次修订意义重大,本篇针对行政相对人日常较为关注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重大利好,加倍保护!


适应数字化需求,以便民、高效为目标;实现送达方式多样化、支付方式便捷化。同时新增多个条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便民高效


新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250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温情提示


为确保法律文书及时、准确送达,行政相对人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出具书面同意书并提供准确、有效的电子地址。


新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250号令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海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温情提示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逾期缴纳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确有经济困难,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海关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维权加码


新处罚法第三十七条、250号令第六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温情提示


此条为此次修订新增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从维护公平角度,保护行政相对人合理预期、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决定。


新处罚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250号令第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温情提示


海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行政相对人应当及时告知海关工作人员相关情况,并要求其予以保密。


新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50号令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温情提示


为保护当事人权利,此条增加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后应当仔细阅读,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新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250号令第九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


250号令第九十一条


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温情提示


此条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从原来的“三个工作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此外,当事人主动要求听证的,海关将根据250号令第82条和第92条作出是否予以听证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海关决定不予听证的,海关将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收紧权力、加倍从严!


以规范、公正、文明为目标,新增、修订多个条款,严格办案程序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办案水平,维护公平公正。


执法人员须有资格


新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50号令第八条


海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海关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温情提示


根据250号令规定,海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此外,海关执法人员必须文明执法,但同时也需要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


“及时立案”很重要


新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50号令第二十九条


符合立案标准的,海关应当及时立案。


温情提示


此条为新增“及时立案”要求,有效整治行政处罚案件久拖不立的问题,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


办案时限有保证


新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0号令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长期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期限,决定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温情提示


原处罚法和海关部门规章并未对案件办理期限作出相关规定,此次250号令根据新处罚法要求,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期限作出具体限定,要求海关高效办案,确保“正义不迟来”。


不予处罚有新规


新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0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50号令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情提示


新处罚法增加“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两种不予处罚情形,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若想主张无主观过错,则须承担举证责任。


供稿单位:北京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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