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货物已经入境还要目的地检验?
为便利企业,提高通关效率,实现进口货物的快速通关和流转,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海关实施“两段准入”的监管,第一段在口岸海关判别“是否允许货物入境”,第二段判别“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该模式下,进口货物提离口岸监管区后,海关对有检验要求的货物,实施目的地检验,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对有目的地检验要求的货物,在经口岸通关后,应当于入境口岸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
2、口岸查验与目的地检验可以一次完成吗?
可以一次完成。企业在报关时可以根据进口货物实际情况,在两段准入申请中选择“口岸与目的地合并检查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将由口岸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一次办理全部检查手续。
3、货物离开口岸放行时会有目的地检验提示吗?
不会,企业要及时关注“单一窗口”申报回执信息。口岸卡口系统不拦截不代表没有获控“目的地检验”指令。承运车辆在口岸未被卡口拦截,并不代表进口企业已完成全部海关监管手续。
4、目的地检验没有落实该怎么办?
如在口岸海关通关后,发现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为口岸海关,且有目的地检验要求未完成,应主动联系口岸海关明确处置措施。如条件允许可将货物运回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实施目的地检验,也可按照口岸海关指引向货物实际存放地的属地海关申请目的地检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完成目的地检验后方能销售或使用货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单位:深圳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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