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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的涉及海关业务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22-04-18 阅读次数:832次

摘要: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自2022年...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4部法规与海关业务密切相关。


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方面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许可”,同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方面


前期国务院已经以决定形式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了相应修订。此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的相关表述,同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关于修改表述方面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将第六条进出口货物统计项目中的第三项“经营单位”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与海关法表述一致。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相关条文修改的具体情况吧:


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的涉及海关业务行政法规-货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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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单位:长春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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