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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发布,试点企业和物品“双白名单”

发布时间:2022-06-29 阅读次数:675次

摘要:为推动落实《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支持创新产品研发,进一步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有序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发布,试点企业和物品“双白名单”——货之家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2〕166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落实《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支持创新产品研发,进一步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有序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海关

2022年6月20日


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

为推动落实《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进一步激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生物医药领域研发能力持续提升,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医药产业创新高地,根据《北京市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协同创新、风险联控”原则,依托本市已经形成的“南北两翼”生物医药产业集聚效应,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工作,建立本市生物 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对于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进口,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不需提交《进口 药品通关单》,从而进一步提升进口便利化。  


二、试点范围  

“白名单”由试点企业和试点物品两部分组成,每家试点企业与试点物品需要一一对应。

 

试点企业范围为海淀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应具备与试点研发工作相匹配的业务规模和研发能力,负责所进口物品在研发过程中的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具有对使用物品全流程追溯的能力。  


试点物品范围为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在研发过程中,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或者辅料的物品,因商品编号列入《进口药品目录》范围,导致海关因监管条件为“Q证”而无法通关放行的情形。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本市“白名单”制度联合推进机制   

建立由市药监局牵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共同参与的本市“白名单”制度联合推进机制,整合资源要素,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药监局。 


(二)“白名单”的认定 

  1. 符合试点范围的企业,按“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见附件)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提出进口申请。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向相关责任部门分派 “白名单”的认定任务。试点范围以外的企业确有研发需求的,可通过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合推进机制评估后纳入试点范围。  


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白名单”企业研发条件和追溯能力的认定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企业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和专家参与认定。  


3.市药监局负责“白名单”物品的属性认定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认定。对属于《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物品,仍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三)“白名单”的发布   

“白名单”的认定工作完成后,由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汇总,经联合推进机制成员单位共同确定,每月由五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四)便利化通关   

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和物品,在北京口岸进口时,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即可在北京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五)事中事后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定期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开展“白名单”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试点资格,两年内不再接受“白名单”申请。加强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违法违规信息按本市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   

市药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白名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统筹、推进“白名单”评价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及时通报试点进展,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开展研发工作,承担所进口物品的质量安全、使用管理以及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处理,防止流弊。研发结束后,及时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报告使用情况,并将未使用的“白名单”物品做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主动服务   

市药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白名单”制度的宣传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讲、指导等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通过企业走访和集中座谈等方式,深入企业调研,多渠道收集企业需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白名单”制度


本试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时间为2年。  


附件:

“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要求


1.申请表(附后)。


2.申请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进口物品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量、使用计划;企业的研发条件、使用管理、追溯能力、风险防控措施等。


4.承诺书(附后)。申请企业书面承诺所进口物品不得用于临床、上市销售及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5.拟进口物品的国外获准证明材料(如有)。


6.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如有)。


7.货物合同复印件。


8.其他认为需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符合试点范围的企业,按申请资料要求准备资料,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咨询电话:83979470)提出进口研发用物品的申请。


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应当在15日内完成“白名单”企业研发条件和追溯能力的认定;市药监局应当在15日内完成“白名单”物品的属性认定。


3.符合“白名单”要求的,每月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4.对纳入“白名单”的物品,申请企业不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北京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发布,试点企业和物品“双白名单”——货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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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务小二转自中国通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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