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隶属包头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水客”走私奢侈品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0万元。

图源:中国反走私
经查,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进口奢侈品应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为偷逃应缴税款,将从英国购买的名牌首饰、箱包、手表、皮带、服装等奢侈品通过“水客”带货的方式多次走私入境,再通过直接送交或邮寄方式将走私的奢侈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走私奢侈品共计417件,总价值754.4万元。
利用“水客”走私奢侈品入境的行为严重破坏国内市场经营秩序,影响国家税收收入。下一步,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将继续加大打击“水客”走私力度,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
供稿:呼和浩特海关缉私局
编辑:郝军、包郝斯、王登平
来源:中国反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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