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配送到消费者手中。
国内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要求:
1、根据海关法要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金额应不超过其可用的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度。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度限值为26000元人民币,消费者可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个人额度查询”网站查询个人额度。
2、消费者在下单时需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
跨境电商可以帮家人下单吗?
可以的,前提是不存在二次销售的行为以及订单、支付单和快递,信息真实一致,跨境电商消费者是帮别人下单购买。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少征税让利于国内消费者,进而达到扩大对外贸易,拉动国内消费需求的效果,此项利好政策决不能被偷逃税款的不法分子利用。作为此类消费行为的发起人和最终受益人—消费者,决不能兼具盈利目的,否则就背离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享受更低税率的政策初衷。
以个人名义把保税仓货物购买出来可以吗?
如果仅仅是个人购买消费是可以,但是大量刷单或者公司故意购买出来再销售给其它人,就形成了违法行为。这就涉及到:利用跨境电商平台以个人购买方式刷单进口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跨境电商进口可享受更低的税率,但这一税收优惠仅限于境内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商品。有的不法商家为了偷逃税款,将本属于B2B,且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名义和方式进口,享受本不能享受的优惠税率。这样的做法,属于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行为,是目前跨境电商领域最主要的走私犯罪类型,如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的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判决书、裁定书,均属此类型。而实施这一行为,最典型的手法是“刷单”,即利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单次交易限值内下单订购,享受优惠税率进口,货物的实际购买人与名义上的购买人并不一致。
在普通的贸易渠道走私案件中,犯罪主体相对比较单一,通常只有货主以及提供通关服务的代理公司。而与传统的一般贸易相比,跨境电商贸易行业链条较长,参与者比较多,包括第三方运营平台、物流公司、支付公司、软件开发者、多个层级的供应链公司等。除了电商公司,其他环节的参与者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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