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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模式推广到全国,浙江发新文

发布时间:2023-01-06 阅读次数:1046次

摘要:日前,浙江省商务厅下发了《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发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国首个省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浙江省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发展暂行管理办法》共十条。

日前,浙江省商务厅下发了《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发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国首个省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浙江省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发展暂行管理办法》共十条。


将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模式推广到全国,浙江发新文-货之家

图源: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发展暂行管理办法》,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方呼声。自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下发以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已由义乌1地,分6批向全国39地复制推广,浙江省内也有义乌、温州鹿城、湖州吴兴、绍兴柯桥、台州路桥5个市场开展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经营生态发生了变化,各试点市场之间出现了竞争。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浙江省内各试点市场都呼吁省级部门尽快出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管理办法,以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发展,保持浙江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先发优势。


二是领导要求。浙江省义乌市是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发源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的重要成果。自2013年浙江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以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已经成为浙江省外贸发展仅次于一般贸易的第二大经营方式。2021年,浙江省5家试点市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额达到3611.6亿元,占全省外贸出口额的12%。今年前11个月,浙江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额为3896.3亿元,占全省出口额的比重为12.3%,占全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额的比重达到47%。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为浙江省外贸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有关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批示和协调召开有关会议,督促省级商务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管理办法。


三是工作需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近10年来,浙江省各试点市场积极探索,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对这些重要成果,迫切需要通过管理办法加以归纳提炼,以丰富拓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内涵,引导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不断向产业、经营主体、物流等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延伸创新,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浙江省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发展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市场采购贸易创新提升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由发源地义乌1地向全省5地、全国39地复制推广的实际,促进全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规范健康发展,保持我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先发优势,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第三条 试点地区要健全市场采购贸易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积极研究业务流程便利化,创新监管模式,强化信息化建设。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创新举措,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要按年度或根据工作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运行数据。


第四条 试点地区要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比较依赖现场洽谈、现货展示、现场成交等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境外采购商入境工作,不断发展壮大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队伍。要从市场采购贸易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创新细分并科学归类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丰富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组货人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


第五条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按照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商贸函〔2013〕189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服从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严格遵守《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9号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试点地区应积极引导市场采购经营主体出口当地特色产品,提升本地产品出口比例,关注市场采购贸易对当地出口、产业、外贸转型升级、市场集聚壮大、品牌建设、外向型经济发展等的带动作用。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以供货商出售商品价格为依据,如实申报出口商品价值,并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试点地区商务部门要牵头各相关部门建立市场采购出口价格监管机制,共同防范不实贸易风险。


第七条 试点地区要围绕市场采购贸易生态各环节,制定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根据实践中的制度创新成果,不断完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信息平台功能,提升管理水平;要适应市场采购贸易订单小额化特征,完善仓储等硬件设施,为经营者提供组货拼箱等条件;要适应物流之变,积极构建“海陆空”、“义新欧”、海外仓等物流立体通道,为货物顺利出口创造有利条件。


第八条 省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的协调和指导。要加强政策协调,及时了解和关注试点地区的具体工作举措;要按照年度和工作需要,对试点地区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商户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运行监测,对试点地区月度和年度数据进行检查和分析,强化对数据异常主体的治理,维护全省市场采购贸易秩序;要加强政策激励,按年度开展省级示范企业和示范商户评选工作;要加强工作交流,定期按试点地区组织参观学习;要加强省际交流,组织学习兄弟省市相关经验。


第九条 全省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采购贸易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相关部门工作支持,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市场采购贸易生态各环节协调运转,切实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全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健康发展。


第十条 各试点地区要督促辖区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规范经营,督促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严格落实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规定,及时制止在省内异地试点市场揽收货柜到属地买单出口等行为。对发现的涉及经济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来源:浙江商务、出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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