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类核注清单适用于加工贸易手账册和保税物流账册(以下统称账册)发生符合规定的手工调整业务,申报进口(或出口)核注清单可核增(或核减)保税底账。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调整类核注清单适用于哪些业务范围,以及在哪些情形下不得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问:调整类核注清单适用于哪些业务范围?
以下情况,可按程序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主管海关按照核注清单流程办理相关业务。
1、系统切换、账册切换
因系统切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转型等原因,重新建立账册时,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增加账册期初数。此类业务涉及企业整体账册数据迁移,数据量大、金额庞大,应在系统或账册切换方案按程序完成报批后实施,由主管海关经办关员对核注清单进行审核。
2、货物、设备销毁放弃
加工贸易货物、保税仓储货物、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区内设备等销毁、放弃的,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
3、缉私和稽核查结果处置
根据缉私、稽核查部门有关案件办理意见、稽核查结果,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增或核减底账。
4、抽样留样核减底账
保税货物进出口通关环节、仓储期间抽样,样品未返回,或加工贸易药品留样,凭抽样留样单证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库存。
5、区内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耗用
账册注销前对境外进口或区外采购且已在区内耗用的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进行核减底账。
6、系统数据异常
因系统数据异常,导致现场海关无法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办理,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调整底账库存。
7、改革试点
参与改革试点的企业按照海关要求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8、保税货物盘盈核增底账
企业自查发现保税货物盘盈,即实际库存大于底账库存,并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增底账。
9、期货原油损耗核减底账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十一、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如实申报实际损耗情况,海关对期货保税交割原油存储期间的自然损耗的认定试行不超过0.12%/年(每年千分之一点二)的标准”有关规定,对经主管海关认定合理、符合规定的期货原油损耗数量,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予以核减。其他期货保税交割商品参照管理。
10、对因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
11、税则调整税号拆分
因税则调整税号拆分为多个税号,导致账册内一项商品需拆分为多项不同税号商品时使用。
问:哪些情形不得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调整类核注清单,主管海关按照相应业务流程办理。
1、账册注销无法修改核注清单。
2、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申报错误。
3、展览品退运入区。
4、加工贸易单耗申报错误导致底账误差。
5、保税货物后续补税。
6、区内企业捐赠。
7、进区、出区货物的计量单位不同。
8、对耗用量较小的料件直接扣账。
9、区内设备的零部件出区维修。
10、无进出口数据的账册报核。
11、黄金伴生矿单独扣账。
12、简化申报手续直接扣账。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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