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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自4月1日执行

发布时间:2023-03-31 阅读次数:477次

摘要: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批准天津市天津港,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港,浙江省宁波舟山港,福建省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厦门东渡港区,自4月1日起作为离境...

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批准天津市天津港,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山东省青岛市青岛港,浙江省宁波舟山港,福建省福州江阴港区、厦门海沧港区、厦门东渡港区,自4月1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自4月1日执行-货之家

通知文件截图


根据《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我国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一般而言,出口退税是外贸货物运到离境港并办理结关手续以后才能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则是外贸货物从启运港运出时,尚未运到对应的离境港,即视为已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在该模式下,对启运港而言,从启运港出发的外贸集装箱货物直接退税,出口企业缩短退税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更愿意就近从启运港办理出口,实现出口企业和启运港的“双赢”。对离境港而言,从启运港出发的外贸集装箱货物,只有通过相应的离境港离境,方可在启运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从而增加离境港的中转货物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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