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望着,盼望着,“6·18购物节”又到了!各大跨境电商平台的打折促销活动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始啦,小编在此提醒,在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有几条“红线”千万不能踩!下面跟小编一起记笔记吧!
NO.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直接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1、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综合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2、直购进口模式
指我们在购买跨境商品时较为常见的“海外仓发货”或“XX直邮”的模式,特点是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商品直接从国外通过跨境物流的方式运抵海关监管现场,商品清关后再送达消费者。
NO.2红线提醒
红线1——不得再次销售
海关提醒:已经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tips: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0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在5000元以内,且不超过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的,关税税率暂定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02、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03、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红线2——商品价格申报不规范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企业在向海关申报、传输数据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价格方面的规范申报。
海关提醒:结合《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附件1中3.1.4 订单报文描述的相关要求,留意以下价格方面的填报问题。
01、商品价格:必填项,需填报商品实际成交价格,包含非现金抵扣金额。
02、运杂费:必填项,需填报不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的运杂费,如无则填写“0”。
03、非现金抵扣金额:必填项,需填报使用积分、虚拟货币、代金券等非现金支付的金额,无则填写“0”。
!!!另外,还需注意商品价格包括非现金抵扣金额,在开展促销过程中不要漏填哦,否则可能导致漏税问题。
红线3——化妆品申报不准确
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需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海关提醒:在申报进口商品3303、3304税目项下的化妆品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准确申报,否则可能造成漏税甚至违规,得不偿失!
让我们来举例学习一下吧:
01、以重量计化妆品
例如:某化妆品液体为50g/瓶,则申报第一法定数量0.05千克,第二法定数量1瓶。
02、以体积计化妆品
例如:某化妆品液体为50ml/支,则申报第一法定数量0.05千克,第二法定数量1支。
03、标注规格为“片”或“张”
例如:某化妆品面膜中液体为30ml/片,则申报第一法定数量0.03千克,第二法定数量1片。
NO.3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
海关提醒: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参与主体,应切实承担相关主体责任:
1.跨境电商企业
承担商品质量安全、如实申报、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等。应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2.跨境电商平台
实时传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等。
3.境内服务商
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4.消费者
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
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对涉走私违规情事的处理
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跨境电商贸易秩序需要我们共同维护,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要严格履行责任义务,及时防范法律风险。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单位:口岸监管处、关税处、穗东海关、增城海关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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