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下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获得表决通过。自2016年12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至今,历时一年半的电子商务法正式亮相。
【卖家侵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售假未保障安全的,最高罚200万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套路,搭售不得作为默认选项】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快递员不征求同意不能直接把快递放驿站】
电子商务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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