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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进口首例案件 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0-09-18 阅读次数:1562次

摘要:跨境电商零售作为一种迅速崛起的新型业态,与传统进口食品交易模式相较有一定的异质性,如何妥善平衡包括消费者权益在内的各方市场主体权益,厘定跨境电商企业责任,亟待相应司法案例的指引。该案是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将会对后续同类型案件给...

9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对一起跨境进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在线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

 

跨境进口首例案件 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之家

 

案件始末:

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受理一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纯可可粉。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显示,该商品系被告从美国采购后进入我国某海关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订单推送至保税仓,商品完成打包交海关清关后,递送至消费者。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虽然在商品交易详情页对食品外包装英文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但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给原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责任。

 

此案主要法律争议

此前,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跨境电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包括“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该跨境商家已按照“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规定提供商品电子标签,而未在商品实物外包装加贴纸质标签的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相关要求,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9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实物虽无纸质中文标签,但商品经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其通过电子标签替代中文标签的行为亦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跨境电商零售作为一种迅速崛起的新型业态,与传统进口食品交易模式相较有一定的异质性,如何妥善平衡包括消费者权益在内的各方市场主体权益,厘定跨境电商企业责任,亟待相应司法案例的指引。

 

该案是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将会对后续同类型案件给与参考或者指引。

 

来源:跨境进口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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