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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海关B2B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1-07-22 阅读次数:1023次

摘要: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工作。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工作。


【跨境电商】海关B2B小课堂-货之家

 

今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跨境电商B2B出口知识!


问: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


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 1 B2B直接出口


适用于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 2 出口海外仓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出口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问:怎样办理企业备案?


普通企业备案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其中对于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跨境电商类型应勾选为“物流企业”(仅B2B)。


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在所在地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海关在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中对备案企业信息进行维护,备案通过的,可以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


信用等级差别化管理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并在海关备案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问:怎样办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参与企业条件: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


备案资料


01、《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简称“海外仓登记表”)一仓一表,一式一份;


02、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03、有条件的海关可联系当地商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海外仓业务证明;


04、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上述资料如有变更,企业需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所在地海关。


【跨境电商】海关B2B小课堂-货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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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如何申报?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分成报关单和清单两种方式申报。


01、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2、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境内电商平台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物流企业向海关传输物流电子信息。


03、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时,“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报关单或申报清单与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物流单等信息进行逻辑校验,同时对企业资质进行校验。对于企业类型,校验不通过的不能申报。申报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的,还将校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信息表,未备案的不能申报。


海关提醒


*企业应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办理通关手续。采用清单申报的企业,其通关所在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按照快递类或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规范设置。


*对实施检验检疫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另外,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企业还可享受通关便利哦。


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通关便利?


01、对于单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报送申报清单,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


02、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申报清单不再汇总申报报关单。其中,向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海关申报的清单,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03、通过H2018通关的跨境电商B2B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0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其中,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管理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按“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录入。


05、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实施查验。依企业申请,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06、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退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供稿单位:石家庄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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