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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3 阅读次数:1413次

摘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货之家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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