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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新规出台 9个方面重点关注

发布时间:2022-02-21 阅读次数:724次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施行。《管理办法》保留、优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部分制度。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的实际和顺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新增多项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施行。《管理办法》保留、优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部分制度。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的实际和顺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新增多项监管规定。下面就让我们重点关注9个方面吧!

 

1、保留制度

 

继续执行备案清单规定。

 

第九条规定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延续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区内和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

 

保留部分税收征管制度。

 

第十四条明确了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十八条明确了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优化制度

 

扩展区内发展新业态类型。

 

第五条规定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12项业务(含1项兜底条款),其中保税维修、再制造、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属于适应国家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

 

优化集中申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

 

简化不可抗力毁损灭失货物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规定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取消企业向海关提交灾害鉴定部门有关证明的规定。

 

3、新增制度

 

新增检验检疫制度。

 

第十、十七条明确检疫应当在进出境环节实施;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严守国门安全的同时,便利区内外货物流动。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执行。

 

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

 

明确固体废物出区处置规则。

 

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条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细化了销毁费用承担主体等处置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供稿单位:深圳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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