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安全建设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保障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食用安全和检疫安全,海关总署拟对现行的《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合并修订,形成了《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vet@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6日。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6日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改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1999年起,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陆续出台了《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规范了全国各地供港澳活动物检验检疫监管要求。2018年,海关总署240号令对以上4个管理办法涉及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改,对注册登记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简化,但未改变其总体架构和管理要求。随着检验检疫划入海关后管理要求的新变化,以上管理办法已出现一些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的内容。且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检疫监管模式大致相同,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过于分散且内容重叠。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优化海关服务举措,提高海关管理效能,很有必要对4个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归并,形成统一的《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整合归并,也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注册登记、监督管理、供应前检疫、法律责任等原则要求,更便于海关操作和相关经营企业执行。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6章34条。相较原规定,新《管理办法》在总则、注册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附件等各章内容均进行了整合归并和修改。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
1.整体思路。本章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对象、管理单位、企业责任、制度要求、人员资质等要求进行了明确,为《管理办法》正文做铺垫和说明。
2. 实现目标。明确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食用安全和检疫安全;明确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包括供港澳屠宰食用的活猪、活牛、活羊、活禽;明确了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职责;明确海关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和信息化手段提升海关工作水平;明确了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主体及其责任、相关制度要求和人员资质要求。
3. 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第一条:将供港澳活猪、活牛、活禽、活羊四种类别的活动物统一定义为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法律依据中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鉴于本办法是对四个管理办法的合并,本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活猪、活牛、活羊和活禽四种陆生动物,且作了“供屠宰食用”的限定。
第二条:将原四个管理办法中的直属海关、口岸海关统一表述为“各级海关”。笼统表述,有利于今后可能推行的简政放权改革,比如注册登记权限委托给隶属海关。
第三条:新增风险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要求,明确海关运用风险管理和信息化手段提升供港澳动物检疫管理水平。
第四条:原四个管理办法中只明确企业应遵守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企业责任。
第五条:在制度要求上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登记制度和监管管理制度。
第六条:明确从事供港澳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具备海关认定的相应岗位资质。
(二)关于
1.整体思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的注册登记要求进行整合归并,形成统一的注册登记管理。
2. 实现目标。通过整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的注册条件,明确了注册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年审、上报公开等环节具体程序,更加便于各地海关的操作和相关经营企业执行。
3. 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归纳整合形成六项基本注册条件。
第八条:明确企业申请注册时应提交注册登记申请表,与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材料要求相比,减少了随附材料(平面图)的要求,并要求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删减的平面图要求,通过企业申请后,海关现场核对来实现,顺应了“放管服”和“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趋势。
第九条:根据《行政许可法》《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明确注册程序,并规定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等申请均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与原规定保持一致,明确海关对供港澳动物饲养场或中转仓实施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明确注册登记延续程序;参考《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有效期届满提出申请由原来的6个月改为30天。
第十二条:在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注册登记变更程序,规定了注册项目发生变更、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需要改扩建、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迁址等不同情况下,注册登记变更办理程序,更便于海关操作和企业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归纳整合出7项海关应当对注册饲养场或中转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适用情形,以更好的规范执法、提高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原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仅对新注册提出上报要求,实际工作中,涉及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均需要上报总署。该条明确了新增、变更、注销等饲养场或中转仓名单上报和公开要求。
(三)关于
1.整体思路。本章修订宗旨在于贯彻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将原管理办法中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回归企业,将海关工作回归到检查督促管理方面。并从海关视角出发对海关监督管理职责和权力予以明确。
2. 实现目标。明确了海关、监测监控和过程监管等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疫情处置上企业应当落实的责任和海关的监督权力;归纳整合出4项海关应当暂停供港澳企业申报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提高海关管理效能;明确了有关档案时限的要求。
3. 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第十五条:将目前已经实践成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药物残留、有毒有害物种监控明确列出,通过对企业疫病监控和安全风险监控等,对注册饲养场和中转场实施过程管理,进一步保障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食用安全和检疫安全。
第十六条:结合海
关选查处分段管理要求,将原来的日常管理内容通过核查方式实现,确保注册饲养场中转仓持续符合注册登记要求。
第十七条:在整合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疫情上报和处置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疫情处置”内容,明确在注册饲养场、运输途中、注册中转仓等环节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后的处置。
第十八条:通过梳理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归纳整合出4项海关应当暂停供港澳企业申报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提高海关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新增了档案管理要求。
(四)关于
1.整体思路。本章规定了港澳活动物产地检疫和口岸查验放行等内容。
2. 实现目标。通过对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整合归并,统一供港澳活动物出口申报、出证放行和口岸查验等做法,促进供港澳活动物质量安全监管、查验和验放模式转变,改变传统的批批检验检疫放行模式。
3. 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条: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不同动物出口申报计划的天数不一致,本管理办法统一为出场前7天申报出口计划、出场前2天报关检疫。
第二十一条:将隔离检疫单独成一条,明确所在地海关监督注册饲养场对拟供港澳动物实施隔离检疫,不同动物隔离检疫天数不同。
第二十二条:明确供港澳动物出场查检具体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合动物疫病监测、药物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隔离检疫、出场前检疫等结果,由海关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14天。
第二十四条:整合归并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梳理和统一供港澳活动物口岸申报、口岸查验做法。
第二十五条:整合归并现行供港澳活羊、活牛、活禽、活猪等4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内容,梳理和统一运输及车辆管理要求。
(五)关于
1.整体思路。本章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适用范围,体现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修订本章时即考虑现有法律、法规对可能涉及违反本规定的企业或海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同时又考虑法律法规的变化,设定了兜底条款。
2. 实现目标。原四个管理办法中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责任的章节,相关条款皆在“附则”中体现,且较为简单,法律依据单一。本管理办法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尽可能的罗列,完善和丰富了罚则,增加了刑法修正案处罚内容和依据,并适应法治发展变化,利于依法行政。
3. 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对由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分别进行了梳理罗列,并规定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除由海关依法予以罚款外,应当吊销注册登记的还应依法吊销其注册登记证。相较原管理办法,更加完善和丰富了罚则,有利于海关执法、依法行政。
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兜底条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应了法律法规不断增加和更新的新形势,提高法律威慑力。
(六)关于
本章为管理办法的附属内容,其他参照执行情况、术语解释、实行日期等做了规定。规定供港澳种猪、种鸡等检疫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中转仓”做出了界定;对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做了规定。
(七)关于
将原有的注册登记申请表、变更表整合为一个《供港澳陆生动物饲养场/中转仓注册登记申请表》,方便一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企业开展相关活动。
特此说明。
来源:关务情报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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