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以2022年第54号公告公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版《主动披露公告》”),将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19年10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61号公告》同时废止。此次规章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要求,将对进出口企业的涉税违规行为工作带来一些显著变化。下面由小编带你了解一下公告的主要亮点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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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延长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时间范围
新公告把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延长为“六个月”。
02、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税款金额和比例
新公告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相关海关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放宽至3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放宽至100万以下。
03、完善”守法规范“制度,进一步明确主动披露减免滞纳金事项
新公告明确了海关认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04、明确主动披露信用记录事项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05、拓宽主动披露受理部门
新公告进一步便于企业申请,出了原税款征收地海关、企业所在地海关之外,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主动披露手续。
06、明确了新公告有效期
新公告明确新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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