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的,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经营模式及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小编在此与大家分享。
一、基本特点
保税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二、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应当具备的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及验收
1.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三)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2.直属海关受理后报海关总署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四部委联合批复。
3.企业自收到批复通知后1年内申请验收。由所在地直属海关牵头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税务及外汇部门审核验收。
4.验收合格后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及关区代码、国内地区代码后即可投入运营。
四、物流中心内主要企业类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涉及企业主要有以下两类:
1.物流中心运营企业
指保税物流中心的运营者,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但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2. 仓储物流企业
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其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是物流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五、物流中心内可以开展的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六、不可以开展的业务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5.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6.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7.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七、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八、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企业可以对物流中心内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即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九、货物存储期限
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十、集中报关
集中报关通常被称作“分送集报”,是指物流中心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对物流中心与境内进出的货物先分批进出中心,后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报关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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