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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关注综合保税区“分送集报”业务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2-12-14 阅读次数:638次

摘要: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分送集报”业务有了新要求,为了避免大家对政策规定不熟悉而导致“踩雷”,小编结合实际,制作了“分送集报”排“雷”指南,一起来看看吧。

“分送集报”是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简称,它减少了企业申报频次,加快了货物流转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推出以来,受到广大企业好评和认可。


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分送集报”业务有了新要求,为了避免大家对政策规定不熟悉而导致“踩雷”,小编结合实际,制作了“分送集报”排“雷”指南,一起来看看吧。


划重点!关注综合保税区“分送集报”业务新要求-货之家


雷区一:


问:我是守法好公民,一直以来都是次月底按时集中申报。今天才7月16日,6月份的货物怎么就申报超期了呢?


答:新《办法》对集中申报日期做出了调整,已于今年4月份起正式实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6月份的货物应该在二季度结束次月的15日,也就是7月15日前开展集中申报。所以请一定要记住这几个关键日期: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31日。


雷区二:


问:咦?集中申报的核注清单,今天怎么都转人工审核了?


答:我来看看。哦,您是生产企业,请问您的账册核销截止日期是哪一天?


问:昨天,可是分送集报和账册报核有什么关系?


答:有一条“分送集报”新规定确实很容易被忽略,请再看《办法》第二十四条,藏着不起眼的一句话“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所以我们的生产企业除了“雷区一”的4个关键日期外,还要记住1个日期——账册的核销截止日期。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申报的集报核注清单会转人工审核,并且会影响正常的账册核销。


雷区三:


问:法检货物进行“分送集报”的话,怎么检验呢?


答:海关总署已对法检分送集报货物做了明确规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以“分送集报”模式出区进口的法定检验商品,应当在货物分送前实施法定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法定检验商品不得出区。


问:那我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


答:海关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根据企业需求实行便利化的监管模式。比如根据开展“分送集报”的企业类型和产品类型,实行集中检验、分批核销等便利化监管模式。所以,涉及法检货物的“分送集报”业务,请提前向现场海关咨询。


这个指南太及时了,重点已经划好了,回去还要多多学习。


对于向境内区外分批次进出货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尤其是货物品类单一、进出频次较高的企业,“分送集报”就是量身定做的便利措施,由原来的“一票一报”优化为“多票一报”,能大大降低运输物流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小贴士


一般信用及以上的综合保税区区内注册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就能申请“分送集报”业务。


按照“三前一后”的注意事项办理即可,在货物分送前的三个动作:

1.涉及税款征收的提供足额担保;

2.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3.涉及法定检验的商品经检验合格。


在货物分送后的一个动作:

按照“4+1”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集报。物流企业,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生产企业,再加1个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供稿单位:合肥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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