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备案—— 海关总署2022年第113号公号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2022年11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3号公告)。企业朋友们有什么疑问,由小编我来一一解答。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Question 1:
哪些类型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呢?
Answer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温馨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Question 2:
我们公司是某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能否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呢?
Answer 2:
当然可以。
只要是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申请人取得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的,都具备备案条件啦。
Question 3:
我们公司想开展代理报关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Answer 3:
开展代理报关业务需办理报关企业备案,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同时应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如果是报关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Question 4:
我们是某科研院所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目前需要进口设备用于科研,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吗?
Answer 4:
可以申请临时备案。
不仅是研究院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以及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分支机构备案,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都可以办理临时备案。点击查看更多
Question 5:
我们公司搬迁了,备案信息要怎么变更呢?
Answer 5: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温馨提示: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向报关单位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报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企业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线提交备案变更申请。
海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点
请注意: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供稿单位:长沙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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