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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解答关于跨境电商进口婴幼儿奶粉、进口保健品、中文标签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5-08-04 阅读次数:189次

摘要:市场监管局关于跨境电商商品进口若干问题解答,事关婴幼儿奶粉进口、中文标签、保健品宣传等。

市场监管局关于跨境电商商品进口若干问题解答

1.关于跨境电商的问题(婴幼儿奶粉)

留言:

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国内商家从跨境电商处购入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通过外卖平台二次销售。这些婴幼儿奶粉没有中文标签或者加贴中文标签,没有标注婴幼儿奶粉注册号。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这些国内商家是否可以认定为跨境电商的销售行为?


回复:

一、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施注册制管理,并对生产全过程警醒严格的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合法、进口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三、对于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跨境电商婴幼儿乳粉等特殊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食品经营者二次销售除特殊食品以外的其他跨境电商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2022-11-15


如果是从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由于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产品时,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需自担风险。


市场监管局解答关于跨境电商进口婴幼儿奶粉、进口保健品、中文标签等问题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

留言: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这样的一个产生的交易行为,顾客所收到的产品上面没有中文标签,属于合法,还是违法?


回复:

谢谢您的留言。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规定,

“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但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即:“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回复部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2022-12-28


市场监管局解答关于跨境电商进口婴幼儿奶粉、进口保健品、中文标签等问题


3.通过跨境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是否仍视为保健食品可以宣传保健功能

留言:

根据《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第三条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即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是不需要注册或备案的。提问:无需注册或备案的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保健食品在国内广告宣传中是否仍视为保健食品并可以宣传保健功能?


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及备案制度,保健食品应经批准取得注册文号或备案凭证方可生产经营。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根据跨境电商有关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等有关要求;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3、根据《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市场监管局解答关于跨境电商进口婴幼儿奶粉、进口保健品、中文标签等问题


4.跨境电商清单内、且属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保健食品(例如维生素),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后,能否进行功能声称?

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跨境电商清单上列明的、且属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保健食品,比如维生素,通过跨境电商进口无需取得保健食品注册/备案,那么,这类食品进口之后在我国是否依然视为保健食品(而非普通食品)进行监管?尤其是能否宣传相应的保健功能(比如维生素对应的保健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回复: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轨制。通过跨境电商形式进口的食品(保健食品)依据个人物品进行监管,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同时其不属于我国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保健食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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