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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9 阅读次数:159次

摘要: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货之家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237号(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可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见附件)。


  二、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


  四、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docx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日


查看附件: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863625/2025120417084153270.docx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


政策解读:


《公告》出台的背景


食药物质,指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为进一步优化食药物质商品进口管理,推动非药用用途的药食同源商品便利通关,更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此次对部分进口食药物质管理措施进行分类。


适用商品范围


对试点进口的食药物质实施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此次主要对已发布的106种食药物质,依据贸易中存在的实际情况、是否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整理出30种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


相关管理措施


(一)明确申报产品用途


1、对试点进口食药物质,企业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并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


2.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不得改变商品用途1.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2.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相关规定。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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