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填报是一项严谨且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货物能否顺利通关。尤其是特殊情形的把握存在疏漏,导致放行环节许可证无法正常核扣,影响通关效率。将对进口许可证填报模版及注意事项,以及进口许可证报关口岸的填写规范及相关特殊情形进行梳理,帮助企业规范填报,保障报关工作顺利开展。

一、进口许可证填报模版,关键字段填报规范
以下结合许可证通常包含的字段进行说明:
1. 进口商/Importer
填报内容:应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
规范:填写进口商的全称(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正式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10位编码。
2. 收货人/Consignee
填报内容:货物最终使用或销售的单位。
规范:填写收货单位全称。若与进口商相同,可填写“同上”。
3. 贸易方式/Terms of Trade
填报内容:根据实际交易性质填写。
规范: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进口”等。必须与报关单一致。
4. 外汇来源/Source of Foreign Exchange
填报内容:购买货物所使用的外汇性质。
规范:如“银行购汇”、“自有外汇”、“外资”等。
5. 原产地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Origin
填报内容:货物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
规范:填写准确国别(地区),如“日本”、“德国”、“台湾地区(金马关税区)”等。若为多国生产,按主要生产国或最终实质性改变国填写。
6. 商品用途/Use of Goods
填报内容:进口货物的实际应用方向。
规范:如“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7.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Description of Goods & Specification
填报核心:这是最容易出错的部分,必须高度重视。
规范:
必须按照商务部发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对应的“商品名称”填写,不可只填写行业俗称。
规格型号应详细、准确,能唯一标识货物。包括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成分含量、包装规格等。
如果许可证上列明了多个商品或型号,应分行清晰填写,并与数量、金额一一对应。
8. 单位/Unit
填报内容:货物的计量单位。
规范: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如“千克”、“台”、“个”、“立方米”等。注意是否存在“第二单位”。
9. 数量/Quantity & 单价/Unit Price & 总值/Amount & 总值折美元/Amount in USD
填报规范:
数量:必须与合同、发票一致,并在许可证允许的数量范围内。
单价、总值:填写货币种类和数值,必须与商业发票严格一致。通常为FOB价或CIF价,需根据发证机关要求填写。
总值折美元: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并填写。
10. 许可证有效期/Expiry Date
填报注意:此日期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或发证机关填写。企业需注意在有效期内办理海关报关手续,逾期自动失效。
11. 报关口岸/Place of Clearance
填报内容:货物预计进口申报的海关。
规范: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报关口岸。填写海关关区名称(如“上海海关”、“黄埔新港口岸”),而非港口名称。
12. 出口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Exportation
填报内容:始发运出货物的国家(地区),可能与原产地国不同。
规范:填写准确的出口国别(地区)。
二、“报关口岸”填写规范与适用范围详解
根据现行规定及实操要求,“报关口岸”指货物进口申报的海关,其填写方式直接影响许可证使用范围:
填报直属海关关区代码(如5200):该直属关区下所有隶属海关均可使用此许可证报关。
填报隶属海关关区代码(如5202):仅限该具体隶属海关使用。
示例:
填报“黄埔关区(5200)”→ 可在黄埔关区下埔新港关(5202)、埔老港关(5201)等任一隶属关报关。
填报“埔新港关(5202)”→ 仅限在埔新港关使用。

三、规定之外需特别注意情形
除上述规范外,实际业务中还需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因素对报关口岸填制的影响:
1. 进口许可证与报关单联网核销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2000外经贸配管发第539号)的要求,口岸海关须严格按《许可证电子数据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核验许可证内容,重点核查“报关口岸”是否与电子数据一致,一致方予放行。
企业在提前申领许可证时,若按预估口岸填报,而实际 进境关别 与预估不符,系统在申报环节通常不会提示,直至许可证核扣环节才会触发异常,导致无法放行。因此,企业应提前充分评估进口计划,确保许可证报关口岸与实际申报口岸一致,避免后续风险。
2、 通关一体化模式对“报关口岸”的影响
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的推进,企业常选择在属地或熟悉的海关申报,可能出现货物实际进境口岸与申报地海关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填报进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需与实际申报海关保持一致。
此外, 企业还需注意 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 的要求。对于部分特定货物(如 汽车整车、药品 等),并不适用通关一体化模式,必须从指定口岸海关申报进口,许可证报关口岸也须对应填报该指定口岸。
3、“非一批一证”许可证使用注意事项
“非一批一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分批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在进行第二次及后续报关时,报关单上的“申报地海关”与“进境关别”必须与第一笔报关保持一致;若任一栏位发生变更,将导致许可证无法正常核销,进而影响报关单放行。
举例说明:
( 1 ) 第一笔报关采用直接清关模式,“申报地海关”与“进境关别”均填报为 “埔新港关”;
( 2 ) 第二笔报关若改为通关一体化模式,“申报地海关”填报为 “萝岗海关”,“进境关别”仍为 “埔新港关”。
由于“申报地海关”与第一笔不一致,该笔报关将无法完成许可证核销,报关单将被系统拦截,不能放行。

四、通用基本原则
真实性:所有填报信息必须与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随附单证完全一致,并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
准确性:严格按照许可证证面指示填写,不得简写、缩写、错写。特别是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
一致性:许可证内容必须与海关报关单申报内容逐项对应,做到“单证相符”。
完整性:所有必填项均应填写完整,不得留空。如无相关信息,应按规定方式标注(如用“/”或“无”)。
清晰性:手工填写时需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电子录入则需仔细核对。
五、主要注意事项
1、“非一批一证”与“一批一证”区别
“一批一证”: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报关口岸一次报关使用,一次清关后许可证即失效。
“非一批一证”:可在有效期内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每次报关后,海关会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核减数量、金额。企业需密切关注剩余额度。
2、更改与延期:
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字段都不得擅自更改。如需修改,必须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交回原证,换发新证。
许可证不能延期,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
3、遗失处理:
许可证如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报关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经核实后,方可申请补发。
4、未使用处理:
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缴回注销。
5、系统对接:
目前中国实行无纸化通关,进口许可证已实现与海关系统的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企业在报关时只需在报关单上填写许可证编号(格式如:23-AA-123456),海关通过系统自动核销。但企业仍需妥善保管纸质许可证或电子许可证PDF文件备查。
填制进口许可证虽是一项基础操作,却需结合规范要求与实际业务场景综合判断。企业不仅应遵循相关填报规范,更要充分考虑 许可证与报关单的联网核销机制 以及 通关一体化模式下的申报安排 ,尤其是涉及指定口岸货物时的特殊要求,从源头上控 制填报误差,提升通关效率与合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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