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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237号公告:药食同源产品进口分类管理指南,附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6-03-06 阅读次数:110次

摘要:本文解读海关总署237号公告,明确30种药食同源产品试点分类管理:申报食品用途免《进口药品通关单》,药用则需严格按药品监管。文章附106种目录与试点清单,解析核心规则,提醒豆蔻等非目录产品不适用新政,为进口企业提供合规指引与风险防范建议。

长期以来,对于当归、枸杞子、西洋参、八角茴香、铁皮石斛等兼具食用与药用价值的产品,进口企业始终面临一个核心难题:报关时,究竟应按食品申报,还是按药品申报?一旦归类错误,轻则导致货物滞港、退运,重则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解读海关总署237号公告:药食同源产品进口分类管理指南,附目录清单


本文将围绕药食同源产品的定义、分类管理政策及进口实操要点,为您提供一份完整的进口合规指南。


01、什么是药食同源

药食同源产品也称食药物质,是指许多动植物原料,在中国传统中既被作为食品长期食用,又同时被收录于中医药典籍,具有明确的药用价值。截至目前,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共收录了106种物质,承认了这些物质的“双重身份”。


02、药食同源产品有哪些

截至目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共发布了4批药食同源目录,共计106种产品,分别是:


解读海关总署237号公告:药食同源产品进口分类管理指南,附目录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被纳入该目录,仅代表物质具备“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身份,但进口时究竟应适用食品监管还是药品监管,仍需进一步明确。


03、30种试点产品与分类管理

为解决上述问题,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发布237号公告,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对以下30种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首次为这些药食同源产品建立了清晰、可操作的分类管理通道。


解读海关总署237号公告:药食同源产品进口分类管理指南,附目录清单


30种试点产品

Q:为什么是这30种物质作为首批试点产品?

A:这30种试点产品的选定,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① 国际贸易量大且稳定,监管部门拥有充足的风险评估数据和监管经验。

② 安全性评估相对成熟,潜在风险(如重金属、农残限量)可控、可检测。

③ 市场需求明确,在食品、汤料、保健品等领域有广泛且稳定的消费需求。


提示:试点产品清单动态更新,请您在进出口前联系本文作者,确认最新监管机制。


分类管理的核心机制:

试点产品的监管方式由申报用途决定,且严禁进口后更改用途。

① 申报为食品等其他用途:可按进口食品管理,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极大简化了通关流程。

② 申报为药用用途:必须严格按药品规定,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③ 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


解读海关总署237号公告:药食同源产品进口分类管理指南,附目录清单


案例分析:豆蔻进口问题

Q:我司想从印尼进口一批豆蔻作为中药材原料,请问进口流程是什么?能否适用最新的分类管理政策?


A:不适用药食同源分类管理政策。分析:

① 查《药食同源目录》:豆蔻不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106种物质目录里,它不具备“药食同源物质”身份。

② 查《试点清单》:基于第一点,它也不可能在30种试点产品清单里,不适用分类管理措施。


合规方案:药用豆蔻必须严格按照传统中药材的监管路径执行,具体要求查看中药材进口管理办法-GACC注册要求(附最新准入目录和指定口岸)


海关总署237号公告及试点清单的出台,为30种药食同源产品的进口提供了明确的分类管理路径,显著提升了通关便利化水平。然而,对于清单外的产品,其监管路径仍相对复杂,存在合规风险。


此外,新政对进口申报用途提出了严格要求,任何申报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情形,都可能导致货物被扣、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为确保业务安全、高效开展,建议在进口前,联系我们团队进行专业的合规分析与路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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