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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样品无偿赠送国外客户涉税及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8-12-12 阅读次数:4159次

摘要: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生产企业样品无偿赠送国外客户涉税及账务处理—货之家


增值税:

1、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免费赠送不属于销售,不适应退税政策。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国外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1、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根据上面的描述,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国外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物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来个例子:

      淡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偿提供给外商自产样品一批,该批样品制造成本为:800元,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报关出口,税率为17%。


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国外客户,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但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970

    贷: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在进行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应该将1000填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中,800填入该表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中,申报表如下:


生产企业样品无偿赠送国外客户涉税及账务处理—货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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