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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海关电子税单如何自主打印,先看这篇就对了!

发布时间:2018-11-19 阅读次数:6958次

摘要:?从 11月 19 日起,南宁海关隶属邕州海关、北海海关开展电子税单自主打印改革业务。今后企业无需前往海关业务现场打印领取电子税单,加速企业通关时间、减少企业通关成本。

从 11月 19 日起,南宁海关隶属邕州海关、北海海关开展电子税单自主打印改革业务。今后企业无需前往海关业务现场打印领取电子税单,加速企业通关时间、减少企业通关成本。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公告2018年第100号


(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扩大《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两部分,符合会计信息化相关标准的数据流文件(相关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以及版式文件(样例详见附件)。


三、企业、单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归档保管;不满足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应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流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对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归档,同时自行打印版式文件进行归档。归档时,应建立纸质文档与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关联关系。


四、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各直属海关确定,并报总署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专用缴款书版式文件样例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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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以下简称“单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二、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证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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