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说海关与检验检疫合并,我司现准备申请报关、报检资质,想了解下在海关注册登记后,还需要单独申请报检资质吗?
答复:根据《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10月29日起,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海关向其核发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不再核发。因此你司无需再单独办理报检企业资质,对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会自动体现企业报关、报检两项资质。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请问和互认的国家和地区进出口货物,AEO企业编码该如何填报?
答复:根据《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第二条规定: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对于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信息系统有什么样的要求?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附件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规定:具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记录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动的信息系统,特别是财务控制、关务、物流控制等功能模块有效运行。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想了解下,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50《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四)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五)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关税及贸易管制
1.我司想了解下,获取《海关专用缴款书》的途径有哪些?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第一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已经向海关递交申请了预裁定相关材料,想了解下海关多长时间可以有审核结果?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第八条规定: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听报关行说海关最近扩大了自报自缴适用范围,想了解一下具体扩大了哪些?
答复:根据《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规定: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公司需要出口一批铈合金,颗粒<500μm,想知道是否可以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8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铈及铈合金(颗粒<500μm)、钨及钨合金(颗粒<500μm)、锆、铍的出口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监管通关与行邮
1.我司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请问在进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时,需要向海关开放哪些数据,供海关验核?
答复:根据《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第二条规定: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采用铁路运输的方式进口一票货物,请问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是否有变更?
答复:根据《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0号)第七条规定: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一)“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二)“航次号”填报货物预计进出境日期。(三)“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四)铁路口岸准入(出)监管模式的报关单,“进出口口岸”填报内陆海关关区代码。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请问中转集拼货物中的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及国际转运货物复运出境的时限,海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根据《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第六条规定:中转集拼货物中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国际转运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复运出境。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听说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行邮税率进行了调整,我打算在国外网站上购买一台电饭煲,请问电饭煲调整之后的行邮税率是多少?
答复: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规定:电饭煲的税率为25%。你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加工贸易监管
1.我司是一家纺织品加工企业,一直做国内生意,近期接到国外订单,需要给外商加工一批货物再出口,代理说我司情况可以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但是仓库中有很多布料都是之前国内采购的需要分开管理,请问针对我司这类情况货物需要分开管理的,海关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复:根据《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确实无法实现货物分开存放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有个设备去年从国内(区外)进口入区,现在打算将该设备内销出区,请问我司这种情况针对原进口的国产设备出区内销是否需要征税?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征税的,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区内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需出区内销的,主管地海关依据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商品归类并缴纳税款。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是做进料加工的企业,之前料件均从法国、德国进口,现在应供应商要求我司从国内某综保区内一家企业进口料件,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是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请问想要成为新监管模式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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