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办理?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准备哪些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海关多久完成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需提供担保办理手册设立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条
↓↓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的情形↓↓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二章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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